稀里糊涂白上了5個月班,沒簽合同
人才網網友“大龍蝦”的困境:
“我進這家公司已經5個月了,已經過了試用期了,但公司一直沒給我辦轉正,連合同都沒跟我簽,我現在想辭職走人,是不是可以索要什么賠償?要準備什么證據呢?
我手上沒啥資料:
1) 就一工業區的出入證,就一張紙,不是電子門禁卡,但紙片上有以下內容:公司名字(沒章),我的名字、職位和照片,工業區物管章;
2)一張之前人事發給我的電子版入職通知信,上面有日期;
3)工資條,但沒有單位名稱;
4)公司里有打卡牌,但牌上只寫個人名字,沒有公司名字;
5)工資據說是財務直接網銀轉帳的,不是銀行委托代發那種。
請問哪些東西是有用的?還需要哪些東西?”
人才網網友“癲狂肉肉”友情解答:
你做了5個月才明白過來這些事情,后知后覺啊……
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關于你的試用期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完)
“我進這家公司已經5個月了,已經過了試用期了,但公司一直沒給我辦轉正,連合同都沒跟我簽,我現在想辭職走人,是不是可以索要什么賠償?要準備什么證據呢?
我手上沒啥資料:
1) 就一工業區的出入證,就一張紙,不是電子門禁卡,但紙片上有以下內容:公司名字(沒章),我的名字、職位和照片,工業區物管章;
2)一張之前人事發給我的電子版入職通知信,上面有日期;
3)工資條,但沒有單位名稱;
4)公司里有打卡牌,但牌上只寫個人名字,沒有公司名字;
5)工資據說是財務直接網銀轉帳的,不是銀行委托代發那種。
請問哪些東西是有用的?還需要哪些東西?”
人才網網友“癲狂肉肉”友情解答:
你做了5個月才明白過來這些事情,后知后覺啊……
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關于你的試用期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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